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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结婚,2007年9月生育长女郝**,于2010年3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4年1月5日次女郝*乙出生后,被告由于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给家庭带来阴影,被告时不时就喝醉,夜不归宿,双方为此争吵不休。2015年5月,被告喝醉回家后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对原告拳打脚踢,将原告赶出家门。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次女郝*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郝*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但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郝*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7年9月,原、被告生育长女郝*甲,2010年3月1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1月双方生育次女郝*乙。2015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础。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并育有两个子女,培养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愿离婚,并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双方今后如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仍有和好可能。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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