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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财产分割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实收733元),退还原告陈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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