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议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财产分割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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