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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