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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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