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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农历12月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了两个孩子,长子陈**,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次子陈**,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原告与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开被告家。现原告起诉请求:1、与被告离婚;2、抚养次子陈**;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并没有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希望原告回来,继续和被告生活及抚养孩子,现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12月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了两个孩子,长子陈**,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次子陈**,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5年7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8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次子陈**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两个孩子。两人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只要原、被告改正各自的不足,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其婚姻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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