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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两个孩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及其家人一直看不起我,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7月21日,原告生病休息了一会,被告找茬殴打,原告向大**出所报了案,并回到娘家,分居至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次女由我抚养;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给原告生活补助费2万元;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生有两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关心原告、照顾原告,并没有原告所述的经常殴打。现双方有共同债务,若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两个孩子,长女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次女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时,被告也殴打过原告。2015年7月21日,原、被告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回其娘家,分居至今。在庭审中,原告只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次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太大而未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婚多年,且生有两个孩子。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包容、相互理解,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其婚姻仍有和好的可能。本院为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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