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甲诉被告杨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刘*喜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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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