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5日由代理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与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对家庭、孩子不负责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多次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但被告仍对家庭不管不问,且染上赌博恶习。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段某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结婚证一本,户口本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刘某某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鉴于被告质证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且该组证据为民政部门出具,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因孩子尚小,原、被告双方也都年轻,因此不同意离婚。

被告刘某某针对其辩称并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4日,原、被告在山东省**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5月7日生育一子刘**。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购房等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刘**随被告生活;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两年因购房出资问题发生争执,致使隔阂产生,但并无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产生,原、被告双方理应为了家庭、为了孩子,重新审视之间的夫妻感情,给对方机会,挽回这段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