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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