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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农历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原告随被告到新疆打工,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性的因琐事殴打原告,并多次称不要原告,让原告带女儿回老家。2013年农历11月原、被告回老家后,原告和被告家人关系不好,就带女儿到娘家居住。2014年11月7日,原告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为了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原告撤诉。但此后近两年,原告和被告一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继续维持的可能。2015年8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和被告离婚;2、抚养孩子;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2006年经原告和被告双方同意,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婚后关系良好,被告对原告疼爱有加,但原告嫌被告家贫,从中一直找矛盾,就在婚后的第三天,原告家人扣留了原告。原告婚后一直使性子,耍脾气,对被告家人蛮横无理,说脏话谩骂家人,让被告夹在中间左右为难。2008年,被告带原告和小女儿到新疆打工,原告以照顾女儿为由不给被告做饭洗衣。被告所挣的钱被原告哥哥拿去开沙料厂。在打工期间,原告跟着老板跑了,被被告叫回来后,原告叔叔从中挑唆,把原告叫回他身边帮他开铺子给他打工。2013年原告带着2000元跟东乡的小伙跑了。被告家人多次找人劝原告回家,但原告始终没有回应。被告家人希望法院能够协调女方家人,送原告和女儿回来,不希望原告和被告犯的错罚到小孩身上。为了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幼小的心灵不受刺激和伤害,恳求重新开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生有一个女孩马*甲,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1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经人调解无果。2014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诉。本案虽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生有孩子,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只要互相珍惜,互相理解,为对方着想,婚姻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马*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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