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某某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