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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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