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案外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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