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财产分割费6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贺*未履行6000元执行款及执行费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银行查询无存款、房产查询无房产信息、车管所查询无车辆信息、国土局查询无国土使用信息。现被执行人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退出执行机制的若干规定(实行)》的有关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杜*发现被执行人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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