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先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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