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以u0026amp;amp;ldquo;主体错误u0026amp;amp;rdquo;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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