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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亚诉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与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分别于2015年7月7日、11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并记入笔录,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恢复审理。原告邱**及其委托代理人佟**,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诉称:2004年3月25日原告依法取得了12公顷草原承包经营权,2010年春原告发现其承包经营的草原被被告侵占并耕种4.5公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经营的草原4.5公顷,赔偿原告损失112,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起佳辩称:被告并未使用原告承包的草原,争议地块是案外人刘**和胡**承包的草原,是刘**和胡**允许被告耕种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原、被告身份要适格,本案中,原告邱**陈述是被告张起佳耕种了争议地块,但被告张起佳辩称争议地块是案外人刘**和胡**承包的草原,是刘**和胡**允许被告耕种的,刘**的当庭证言也证实是刘**和胡**允许被告张起佳耕种该争议地块。综上,张起佳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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