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颜军与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牛颜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