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牛颜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张**与哈尔滨西**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王**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双鸭**水公司、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亚诉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王**萝北县**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尉方诉萝北县凤翔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陆**与朱**财产损害赔偿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