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萝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6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0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萝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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