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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楠诉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5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楼上邻居,2015年3月11日晚,被告家私自改造,导致混合器崩裂漏水,导致原告家被淹,造成原告家墙皮脱落、客厅地板受损,厨房电器被淹,吊柜被泡裂,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此事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对泡水事实认可,损失数额依据证据判定。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

证据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5页(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原件退回),欲证明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805-4-202室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二:照片26张,欲证明因被告房屋漏水造成原告家墙皮脱落,客厅地板受损,厨房电器被淹,吊柜被泡裂。经质证,被告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损害的程度。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三:证明1页,欲证明原告家里被淹不是因物业原因导致的,是因为被告私自改造导致的。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物业在推卸责任,漏水的原因被告认可,确实属于被告方漏水导致原告家里被淹。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四:发票8张,欲证明原告因保存证据洗照片花费360元。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应该出具正规发票,而且数额过高。本院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欠缺关联性,且该花费额明显超出26张照片的正常消费额,本院将酌情对相关费用予以确定。

证据五:大庆**民法院委托鉴定情况报告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页,欲证明原告对该份鉴定报告不认可,损失应该是多少钱其也不知道,修完才能知道。对增值税发票予以认可。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该份委托鉴定情况报告系由相关司法鉴定部门依法出具,能够证明原告财产的受损情况。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楼上邻居,2015年3月11日晚,被告家漏水导致原告家被淹,造成原告家屋顶、墙面、墙柜等财产受损失。经大庆市**限责任公司鉴定评估,原告房屋受损失的价值为5841.7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被告因家中漏水导致原告财产遭受损失,应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原告的财产受损价值经鉴定确定为5841.79元,评估费为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取证照相的花费,本院酌情支持50元。则被告向原告共计赔偿73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赔偿原告杨**73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自行负担189元,由被告王**负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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