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黄*、吴*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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