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金*萧*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强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金*萧*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杭州*限公司撤回对绍兴市金*萧*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