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兰市**利管理处与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诉被告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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