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诉被告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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