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诉被告段英国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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