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杭州**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