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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