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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已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自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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