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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与朱**、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漆*诉被告朱**、被告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漆*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漆*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漆*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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