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湖北省**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