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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湖北省**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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