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庆诉被告秦*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庆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59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96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