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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