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爱国会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龙兴钢材加工店、第三人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青塘村牛岭村民小组、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爱国会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爱国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原告已预交1176元),由原告惠州**爱国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