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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爱国会与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爱国会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龙兴钢材加工店、第三人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青塘村牛岭村民小组、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爱国会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爱国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原告已预交1176元),由原告惠州**爱国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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