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华**限公司与钟*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207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华**限公司与被告钟*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三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并承诺不再侵犯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

二、被告钟*于调解笔录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支付三案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元(账号6222084000002207945,中**银行深圳湾支行,户名:魏*)。若逾期支付需另外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三、原告放弃三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就(2013)深证字第14661号《公证书》向被告主张权利;

四、三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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