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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0月13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农历)生育一子,取名张*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相处一般,张*乙出生以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乙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各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羊*辩称:双方从相识、结婚到现在已经十几年了,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再考虑到孩子还小以及家庭责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0月13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农历)生育一子,取名张**,现在淮阴师**属小学上学,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1月25日,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决离婚的事实依据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在相识相知,举行结婚仪式并生育儿子两年之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的感情基础较为扎实,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即便存在如原告诉称的吵嘴现象也属正常,并未发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由。综合双方结婚前后生活状况,能够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多想对方的好处,欣赏对方的长处,包容对方的短处,珍惜夫妻感情,维系家庭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甲与被告羊*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帐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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