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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