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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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