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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1983年3月份,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徐*乙,年月日生育三女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徐*丁,均已结婚。原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导致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告早就想与被告离婚,当时考虑孩子年幼不懂事,就这样盼望孩子早日长大,现孩子均长大成人成家立业,本以为可以和被告过完年,可被告恶习未改,对原告还是大打出手,现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特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徐*1983年3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五名子女,现均已成年。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离婚纠纷,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五名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依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孙*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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