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港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张*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