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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港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张*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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