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董*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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