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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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