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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纪*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纪*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纪*甲下落不明,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3年12月份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纪*乙。婚后由于被告沉迷赌博,引发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9月18日协议离婚,后因办理离婚时未带户口本而未果。此后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纪*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纪某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纪*甲于2003年12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纪*乙。被告纪*甲于2014年4月外出打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盱城街道城北社区出具的证明、原告王*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女儿纪*乙的常住人口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争取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目前,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纪*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城中支行;帐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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