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栾*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栾*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栾*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3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栾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栾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原、被告各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3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栾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原、被告共同孕育一个女儿。原告虽起诉要求离婚,但女儿还小,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分居满两年。原、被告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栾*与被告胡*离婚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汇款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中汇支行。帐号:402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