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