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马*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撤回对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韩*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褚*与朱*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