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1日以考虑到儿子感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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