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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