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不归,地址不详,原告遂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诉权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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