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区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区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区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区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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