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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