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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甲与兰*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甲诉被告兰*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甲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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