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胜乾于2015年11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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