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王*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冉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